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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龙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八条规定》的通知
    作者:总编 文章来源:政府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9

    龙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2003]8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八条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场),县直机关各单位:

      《龙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八条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龙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八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县内外所有来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创办实业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投资自然人。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条鼓励县内外客商在下列领域投资兴业:
        (一)开发本县优势资源,包括水电资源、山地资源、林特资源、矿产资源和食品资源,兴办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二)在我县兴办交通、能源、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
        (三)在我县依法兼并、收购企业及租赁、承包长期关停企业或亏损企业。
        (四)在我县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兴办高新技术和产 品出口企业。
        (五)在我县从事文化、旅游、教育产业开发,兴办商贸、物流、中介服务等第三产业。
        第四条外来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在办理入户、购房、子女入学、入托和升学时,均视同本县居民同等对待;在创办企业所需用水、用电、用气、汽车购置及通行费标准,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第五条税收和收费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33  )、省委、省政府《关于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湘西自治州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01]10)文件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州政发 2001]10号)文件规定。
        (二)凡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坚决按政策执行到位;凡允许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法律、政策规定最低标准的30%以下收取;凡与行政事业管理职能相关连的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最低标准的50%以下收取。
        (三)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确属上级增设的收费项目,必须报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招商局)审核后方可按规定收取。
        (四)以上税收和规费优惠政策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协调解决。
        第六条县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招商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办事机构,对外招商代表政府行使职权,归口管理全县外来投资企业,同时接受投资者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并受理和协调处理外商投诉有关事宜。   
        第七条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全面推行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制。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凡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项收费一律由县政务中心按照优惠政策统一收取,再分配到各有关部门,避免多头收费。
        第八条坚决禁止“三乱”行为。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收费、摊派、赞助或进行检查、验收、升级、达标等活动;县监察局行使行政效能监察职能和接受外商投诉,对行政单位和执法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同时,对经济发展环境建立民主测评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和政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优化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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